| 后台-系统设置-扩展变量-手机广告位-内容正文顶部 |
在碳达峰碳中和战略与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建设的双重指引下,碳排放数据已成为全国统一碳市场运行的基础生产要素。然而,碳数据流转中原始持有主体与加工处理主体之间的权利冲突,已成为制约碳要素价值释放的制度瓶颈。基于数据要素“三权分置”理论,分析原始碳数据持有权与加工权的法理属性,剖析两者在碳核算、核查及交易链条中的冲突表现,并提出以“场景化授权、动态收益共享、技术合规治理”为核心的权利冲突化解路径,旨在为完善我国碳市场法治体系提供理论依据。
一、碳市场发展中的权利定性
全国统一碳市场的建立不仅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制度创新,也是数字经济时代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重要实践。碳排放数据,涵盖了企业能源消耗、生产工序、排放因子等核心信息,是计算碳配额、生成碳信用的唯一依据。在“监测、报告、核查”(MRV)体系下,碳数据经历了从原始生产信号到标准核算结论的转化,这一过程涉及排放企业、第三方核查机构、技术服务商等多个主体。
随着“数据二十条”提出“三权分置”架构,碳数据的权属讨论进入了新阶段。但在实践中,原始碳数据的持有者(排放企业)往往基于商业秘密保护或财产独占心理,对数据开放持审慎态度;而加工主体(核查或技术机构)则认为其投入的智力劳动与算法模型赋予了其对加工后数据的独立权利。这种权利主张的重叠与冲突,不仅导致数据获取成本高企,更可能影响碳数据的真实性与市场公信力。因此,研究原始持有权与加工权的冲突及其化解规则,具有深远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二、持有权与加工权的界定
在全国统一碳市场的情境下,准确界定两种权利的内涵是化解冲突的前提。
原始碳数据持有权的规范内涵。原始碳数据持有权是指排放企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基于对物理设施的控制和初始记录行为,而获得的对基础排放数据的实际控制权。这种权利具有“事实控制”和“初始归属”的特征。排放企业作为数据的源头,其持有权受到法律对商业秘密及经营自主权的保护。持有权的核心在于“准入控制”,即决定谁在什么条件下可以接触并读取这些原始信号。
碳数据加工权的本质属性。碳数据加工权是指加工主体通过运用特定算法、模型、行业知识,对原始碳数据进行清洗、脱敏、聚合、分析及核算,从而生成具有法律效力或经济价值的衍生数据的权利。加工权并非简单的“使用”,而是一种“创造性劳动”。在碳市场中,加工权直接指向的是碳核算结论的产出。这种权利的本质是基于技术投入而产生的增值收益请求权。
两者的共生与分离。碳数据的持有与加工是要素价值实现的两个阶段。没有持有权的开放,加工权便成了无源之水;没有加工权的行使,原始持有权下的数据只能是沉淀的低价值信息。三权分置的精髓在于实现权利的适度分离,即让持有者保留底座,让加工者分享红利。
三、利益博弈下的多维矛盾
在碳市场运行中,原始持有权与加工权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准入障碍与数据封锁的冲突。排放企业担心数据加工过程中泄露企业的生产产能、工艺秘密或成本结构,往往以行使持有权为由,拒绝提供精细化的原始数据。这种“防御性持有”导致第三方机构只能获取粗略数据,直接降低了碳核算的精准度,造成了数据要素的供给抑制。
增值收益归属的判定冲突。当加工主体利用自有算法将杂乱的排放记录转化为可交易的“减排量”或“碳信用”后,这一溢价部分归谁?持有者认为原始素材是其提供的,加工者只是工具;加工者则认为原始数据本身无价值,是算法赋予了其金融属性。在缺乏明确法律定性的情况下,双方往往在收益分配上产生严重分歧,制约了技术服务商的创新积极性。
责任承担与权利溯源的冲突。如果加工后的碳数据出现偏差导致监管处罚,责任应由原始数据的提供者(持有权人)承担,还是由加工逻辑的设定者(加工权人)承担?权利边界的模糊导致责任推诿,加工主体在行使权利时缺乏明确的风险预期,而持有主体则因担心被“连带”而进一步收紧数据权限。
四、制度创新与技术赋能
针对上述冲突,应从法理重构、契约标准化与技术治理三个维度寻求化解路径。
确立“功能性授权”的权利界限规则。法律应明确碳排放数据的公共属性,对持有权的行使设定公共利益限制。在全国统一碳市场监管范围内,排放企业行使持有权不得对抗合法的监管核查与授权加工。应建立“功能性授权”机制,即只要加工行为是为了实现国家碳核算规范之目的,持有者即负有法定的配合义务。同时,加工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严禁跨越授权范围触碰企业的非排放相关商业秘密。
构建动态的收益分配与风险分担模型。应抛弃“一次性买断”的传统逻辑,建立基于权利分层的动态收益分享体系。建议采用“固定服务费+增值分润”的模式:加工主体获取基础的技术服务费,而对于通过优化工艺、精准核算产生的超额减排收益,则由持有者与加工者按契约比例共享。在责任领域,应推行“谁加工谁负责逻辑,谁源头谁负责质量”的原则,引入碳数据职业责任保险,利用市场化手段化解权利冲突带来的法律风险。
推广可信数据空间与隐私计算技术。利用技术手段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权利可控不失控”。在碳市场基础设施建设中,应推广隐私计算、联邦学习等技术,使加工主体能够在不接触原始明文数据的前提下行使加工权。通过构建“碳数据可信空间”,所有加工行为都在加密环境下进行,且全过程上链存证。这不仅保护了原始持有者的安全关切,也为加工权人提供了不可篡改的权利证明。
完善标准化数据契约体系。国家主管部门应发布全国统一的碳数据授权加工示范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界定原始持有权的边界、加工权产生的衍生数据归属、数据销毁或返还的触发条件。通过标准化的契约,将复杂的法理冲突转化为清晰的合同条款,降低市场主体的沟通与博弈成本。
全国统一碳市场的健康运行,有赖于碳排放数据要素的有序流转。原始持有权与加工权并非此消彼长的竞争关系,而是互为依托的价值共同体。通过“三权分置”的法律实践,在尊重原始持有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充分释放加工主体的创新潜能,是我国数字法治与绿色法治交叉研究的重要命题。展望未来,随着我国碳市场扩容与数字化监管的深入,碳数据加工权的独立价值将进一步凸显。我们需要构建一套既符合法理逻辑,又契合国际碳贸易规则的权利配置体系。这不仅是为了解决碳市场内部的纠纷,更是为了在全球气候治理中,为数据驱动的绿色转型贡献中国范式。
本文系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面上项目课题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资助编号:2025M780638)。
作者:黄斯龙,仲恺农业工程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